本通告旨在公布,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公司登記冊(下稱“登記冊”)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將于2022年10月24日(下稱“實施日期”)開始實施。
背景
2本處于2021年8月16日發(fā)出的公司注冊處對外通告第1/2021號公布,登記冊新查冊安排會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已于2021年8月23日生效,而第二階段將于2022年10月24日起實施。
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
3.由實施日期起,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識別號碼,會以董事的通訊地址及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
4.在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后交付本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董事的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書及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盤人及臨時清盤人)的完整身份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資料;),不會提供予公眾查閱。
5.“指明人士”可根據(jù)《公司(住址及身份識別號碼)規(guī)例》(第622N章)第12條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申請披露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護咨料。
修訂指明表格
6.26 款與申報受保護資料有關的指明表格已作出修訂,由實施日期起開始使用。有關修訂指明表格的詳情,請參閱本處于2022年6月24日發(fā)出的公司注冊處對外通告第1/2022號。
實施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
7.為使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得以應對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的實施,本通告附件載有“給公司的重要提示”,以便參閱。
8.本處于2022年8月19日亦發(fā)出了另外兩則對外通告,當中載述“提交文件的主要變更”及“公眾查冊服務的主要變更” ,藉以便利公司參閱與提交文件責任方面有關的資料,以及便利查冊人士及“指明人士”參閱與取得公司咨料及受保護咨料方面有關的咨訊。
9.本處網(wǎng)頁內(nèi)“新查冊安排”的專設欄目(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overview.htm)亦已作出更新,藉此提供與實施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有關的更多資訊,包括與新查冊安排有關的對外通告、常見問題及資料小冊子等。
附件
新查冊安排第二階段
給公司的重要提示
將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本地公司備存的董事登記冊內(nèi)
? 本地公司的董事登記冊須在第二階段于2022年10月24日實施當日或之后的
首個周年申報表日期前,戴有所有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
如在緊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后 15 日內(nèi)將表格 ND2B 交付本處登記
? 根據(jù)《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8)條,如在緊接2022年10月24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記冊載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及該地址不是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則該公司須為遵守《公司條例》第 645(4)條而在第二階段開始實施(即2022年10月24日)后15日內(nèi),就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交付表格ND2B。
如欲使用本地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以外的地址/注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yè)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便須將表格 ND2B/表格 NN7交付本處登記
? 如本地公司的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欲使用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須將該地址記入其董事登記冊作為該董事的通訊地址,并須向處長交付表格ND2B,藉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 如注冊非香港公司的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yè)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則該公司須向處長交付表格NN7,藉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